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
(大会审议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NUCM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和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各方面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江苏省教育厅。本会自觉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38号南京中医药大学仙林校区行政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母校,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各方面的事业发展。
(二)协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和物资,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积极拓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交流经验、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宣传母校、关心母校、服务母校、为母校发展献计献策。
(四)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开发校史资源,发挥校友作用,建立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利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
1)在南京中医药大学和其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继续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曾在本校或附属单位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与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提出申请,并登记入会;
(二)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与校友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登记成为校友会的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和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校友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加强海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分配,人选由各地校友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密切各地校友组织及海内外校友的联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节监事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学校拨给的专项经费;
(三)校友捐赠;
(四)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三)接待校友及有关人员费用;
(四)必要的行政办公费用和人员薪酬支出
(五)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委托南京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教育厅和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省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年10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