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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章程

(大会审议稿)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Nan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NUCM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内外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及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学校的优良传统,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及海内外校友间的联系和合作,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各方面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机关是江苏省教育厅。本会自觉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制定章程,在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仙林大道138号南京中医药大学仙林校区行政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广泛宣传母校,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吸引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学校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各方面的事业发展。

(二)协助母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经费和物资,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积极拓展丰富多彩的活动,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交流经验、联络感情、增进友谊、以激励校友热爱母校、宣传母校、关心母校、服务母校、为母校发展献计献策。

(四)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开发校史资源,发挥校友作用,建立学校与社会的联系,推动学校端正办学方向,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

(五)举办有利于祖国、有利于社会、有助于母校的其它各项活动。

 

第三章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的意愿

(三)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为南京中医药大学校友:

1)在南京中医药大学和其前身学习过的毕业生(包括各种学历层次)、肄业生、进修生、继续教育、留学生等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曾在本校或附属单位各个时期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3)学校聘请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经与校友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提出申请,并登记入会;

(二)国内外各地校友组织经与校友会联系,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登记成为校友会的会员。

十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各项活动;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对本会和母校各项工作提出建议与意见;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本会与母校的工作,支持和参加本会与母校组织的有关各项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参加并支持校友会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加强海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促进母校发展;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

第十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相应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三)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5,每五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教育厅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分配,人选由各地校友协商推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本会理事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十一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工作计划,商定下届理事会改选事宜,和其他重大事项。

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并经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理事会任期5年,理事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  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十一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三十二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十三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密切各地校友组织及海内外校友的联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通报。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报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可聘请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节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三十九经费来源:

(一)会费;

学校拨给的专项经费

校友捐赠

)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一条  的资产管理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资产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教育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途: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组织学术交流、联谊等活动费用;

(三)接待校友及有关人员费用;

(四)必要的行政办公费用和人员薪酬支出

(五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四十三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四十五  本会经费委托南京中医药大学计划财务处代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六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省民政厅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九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五十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五十一条  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五十二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五十三  终止前,须在江苏省教育厅指导下成立核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四条 省江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五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710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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